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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三讀辯論發言稿

主席,在三讀我講投票意向的理由,和條例相關的內容。返去我要求更改的資訊科技功能組別內三個團體和六個新增其他團體的要求,特別那三個現在已經在界別內的團體的要求,其實只是要求修改部份字眼,令選民資格的要求更加合理和配合實際操作,以下我可以簡單解釋一下。剛才在二讀單仲偕議員已經幫我解釋過,兩個由2007年前已經爭取更改他們的部分會員加入功能組別的限制,就是工程及科技學會香港分會(IET香港)和專業資訊保安協會(PISA)。

IET香港希望刪減目前條文內會員需獲英國工程委員會註冊為特許工程師的資格,才能申請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要求,未獲特許工程師資格的會員有近1400位。這個資格不是人人會去領取,但這並不代表他們不是專業人士,放寬資格可以有助更多資訊科技專業人士登記成為選民。出現這個情況是因為大約十年前IET英國總會改動了一些會員資格,政府當時卻在當年作因應修訂時收得太緊,但之後一直乜都唔肯做。點解唔肯做?無理由,無解釋!

第二個是專業資訊保安協會。由於條例要求該會的會員有關期間內是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 (Certified Information Systems Security Professional Certification) (CISSP) 持有人,而有關期間內是指在緊接該人申請登記為資訊科技界功能界別選民的日期前的4年,意思即是獲取證書之後還要等多4年才可以有資格登記做資訊科技界選民。但問題是獲取認可資訊系統保安專業人員資格本身已需要數年時間,法例的要求變相令這些專業人士要等雙倍時間才可以成為資訊科技界選民,對他們並不公平,其他的學會又不用?不過寫了進法例,當局又唔肯修改,結果就等了這麼多年了。點解今次政府都唔肯改?無理由,無解釋!

以上兩個係2007前已經開始提出的,八年前啦。這個係今次我協助提出的,就是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現時的條例上可登記為資訊科技界選民的會員分別為資深會員、會員及初級會員,不過在會員和初級會員之間,還有一個級別叫做「仲會員」(Associate Member),但就在條例入面忽略了。去年香港工程師學會資訊科技部向我們透露他們約有220位仲會員。

除了這三個會,另外還有六個團體,希望合資格的成員成為選民:第一個資訊保安及法證公會(ISFS),雖然會員比較少,但他們絕對有足夠專業資格,實至名歸,不過,六個建議的會,但他們只有一個被納入。

其他五個會,資訊科技服務管理協會香港分會(itSMF香港),他們的會員都是IT系統管理專才;三個商會,包括零售科技商會(RTIA)、香港電腦商會(CHKCI)、香港電子科技商會(HKETA),都與政府多年來多方面合作,合辦很多業界活動,政府都唔理,無理由,無解釋;最後,政府資訊科技專業人員協會(GITPA),會員全都是政府IT專業人員,政府公務員的IT同事有超過2000人,政府應該最清楚他們的專業水平啦,但政府都不肯加入,無原因,無解釋。連自己政府嘅IT同事都係咁。

所以,政府幾咁無理由,為的是維持政府和建制對功能組別最大的可操控性,我唯一可以做的,是在此發言,立此存照,再投票反對這次修訂。

本人謹此陳詞,多謝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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