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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補香港「數碼鴻溝」資助窮學生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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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009l 學生為了用電腦,每天要留在學校數小時,遇上假日學校不開放,唯有要求父母一同到公立圖書館,又或是到地鐵站內,「霸佔」電腦使用。這個孩子不是住在貧民窟,也不是住在第三世界國家,而是在香港這個國際城市! 筆者日前聽到一位母親講述,兒子每天都要上網做功課,但家中沒有電腦,兒子只有留在學校做功課,可是,學校並非二十四小時開放,如果有未做完的功課,只得陪兒子到公立圖書館,不過,那裡不是做功課的好地方。這位母親說,兒子到公立圖書館使用電腦,必須有成年人陪同,但每台電腦只有一張椅,如果成年人走開了,兒子也不能用電腦,她的腿有問題也要站在後面。即使到地鐵站內使用電腦,孩子首先要付「過路費」:地鐵站的電腦都在入閘機內!然而每次的時限是十五分鐘。 讓孩子們公平學習 這位母親舉出了這實際的例子,令人驚覺小學在教育上運用資訊科技,已到了如此深入的地步。教育使用資訊科技,相信沒有多少人反對,而當資訊科技成為社會的必要技能時,及早讓孩子學會運用科技是必要的。 然而,「數碼鴻溝」令孩子連平等發展的機會也沒有。試想想,如果做功課必須使用電腦,那麼,家中沒有電腦或電腦無法上網的孩子,就等同過去沒有書本的孩子一樣。 孩子在學期間因沒有必要的設備而成績無法追上同輩,日後更難競爭,這是所謂貧窮循環:上一代貧窮引致下一代處於弱勢和欠缺競爭力,到他們長大後,同樣處於社會的最底層,這就是跨代貧窮。 政府有設立所謂「書簿津貼」,讓家境欠佳的學生不會因為家庭無法負擔教科書而影響學業。這項措施,其實就要體現「機會平等」的概念,讓孩子在大致平等的環境下競爭和發揮所長;當現時電腦和互聯網早已與書本同等重要,為什麼政府至今仍然不肯資助綜援家庭學童的寬頻上網費用,設立「寬頻上網津貼」?難道是只因為官僚的問題? 筆者早前出席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屬下的滅貧事宜小組委員會 會議,政府回應議員提問會否檢討綜援內「基本需要」的定義時,例如會否將寬頻上網視為基本需要,出席的官員頗有「創意」地顧左右而言他,令筆者嘆為觀止。當日議程清楚列明是「在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提供上網費用」,但官員連這到底是福利局、教育局,還是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工作範疇也說不清楚,推來推去,又指學校已有電腦,和什麼回收電腦等等。 官僚因素阻礙發展 政府提交委員會題為《關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下在學的受助兒童的上網服務》的文件諷刺地指出,政府在預算案已預留6300萬元,用於教育青少年如何正確安全使用互聯網。當我們在討論一批孩子家中根本負擔不起上網費用之時,政府將教育青少年「正確安全使用互聯網」,列為回應訴求的政績之一,等同叫非洲飢民減肥一樣諷刺,若政府官員不是冷面笑匠,則這是政府官員「何不食肉糜」的又一經典案例。 官員又指出,互聯網服務供應商已提供短期優惠予這些家庭,以圖「脫身」,這令筆者及業界人士氣憤非常:企業和市民要繳稅的原因,是有些工作應交由政府負責,保安、教育等都是例子,這是簡單的經濟理論。照顧貧窮人口是政府的責任,市民繳交稅款讓政府處理,現在政府反過來要企業負責,那豈不是笑話嗎? 扶貧問題,人人有責。要避免貧窮循環,最妥當的方法還是讓基層市民的下一代接受良好的教育。縱使很多人說,香港的社會流動停滯不前,大學生的薪金下滑,但是筆者認識很多基層年青人,天資不壞,在本地受教育,能逐步改善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情況,由基層走向中產,改善上一代的生活。即使社會流動比以前緩慢,但透過教育改善生活,以及讓基層市民看得見出路,是令社會穩定的重要元素。讓綜援兒童在家中可使用寬頻上網所費無幾,政府為何一拖再拖? 筆者上周論及《版權條例》,友人提醒118(1)) (f)條文所涉的刑事罪行,在於為業務的目的或過程中「公開陳列或分發」侵權複製品而藏有侵權複製品,和118(1)(g)條指,「分發」侵權複製品而「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皆適用於所有版權物品。筆者翻看條文,確是如此。據報導,海關指涉案人士複製報刊內容的案例涉嫌觸犯該等條文。 就 118(2)(a)條,關於為了在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過程中使用侵權複製品而藏有侵權複製品,則只限原文所指五類版權物品。不過,網民一般「轉貼文章」只屬可能侵權而非必然「犯法」,甚至可能落入法例下豁免如私人研習、評論等,被指明不屬侵犯作品的任何版權的行為。至於文中指第119B條,將「因業務或貿易目的而定期或頻密製作或分發報章、書刊、雜誌和期刊」列為刑事罪行的條文,至今還未刊憲生效,也是事實。因此,當局至今仍未訂立規例,訂明獲119B 條豁免而可製作或分發該等侵權複製品上限。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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