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稅務局已修訂《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及信託團體的稅務指南》。如任何團體支持、推廣或從事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稅務局將不再認定其為慈善團體,並會撤銷根據《稅務條例》第88條給予的豁免繳稅資格。有關修訂指南今日正式公布,即時生效。
按照現行指南,要被認定為慈善團體,有關團體必須純粹是為法理上承認的慈善宗旨及為公眾利益而成立。慈善宗旨現時在香港是由案例法界定,並包括:(一)救助貧困;(二)促進教育;(三)推廣宗教;以及(四)可令社會得益但非屬以上任何一類的其他慈善宗旨。慈善團體一直以來在香港有其重要角色及獨有貢獻,通過第三次分配達到種善因得善果的社會效益。豁免繳稅資格可以讓慈善團體保留更多財政資源,從而有空間推動更多促進公眾利益的慈善項目。
在社會進行慈善活動促進公眾利益當然值得鼓勵,但我們亦須防範別有用心的人假借慈善之名,實際上卻在危害國家安全。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在香港特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該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此外,《香港國安法》第三條亦規定特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應當依據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因此,假如經審視後發現有團體參與或運用其資源支持或推廣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我們將毫不猶疑地將其排除為慈善團體,並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
修訂後的指南除了適用於《稅務條例》第88條下的新申請外,當然亦涵蓋現時已獲確認豁免繳稅資格的所有慈善團體。稅務局會進行定期覆檢,並留意有關團體的實質性質有否改變。如發現有慈善團體參與或運用其資源支持或推廣不利於國家安全的活動,並在全面審視後認為其已根本性地改變慈善宗旨,便會撤銷其豁免繳稅資格。
(以上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9月13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