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旗及國徽(修訂)條例》今日正式刊憲生效。政府會做好宣傳教育工作,協助市民了解和遵守條例,市民只要沒有不當使用國旗或國徽,或進行公開、故意及有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的行為,無須擔心誤墮法網。
政府表示,修例的根本原則和精神是尊重,即尊重國家,尊重作為國家象徵和標誌的國旗及國徽,並就國旗和國徽的使用、禮儀、教育和推廣作出明確規定。
條例保留相關刑責和罰則並加以清晰化,以懲治阻嚇意圖侮辱國旗或國徽、公開和故意作出侮辱國旗或國徽行為的人。
此外,行政長官已根據條例修訂展示和使用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規定,今日在憲報公布。
修訂新增三個展示國旗和區旗的指定日子,包括5月1日勞動節、農曆年初一和12月4日國家憲法日。
修訂並列明,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司法、行政會議、立法會和區議會宣誓儀式須展示國旗和國徽,特區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構網站須使用國徽圖案。
按修訂中有關國旗和國徽的收回處置規定,民政事務總署已在每區指定社區會堂或社區中心設立回收點。
市民可瀏覽政府總部禮賓處網頁,了解條例內容,以及供網絡使用的國旗和國徽圖案標準版本等。
此外,教育局會按條例向指明學校發出通告,就將國旗及國徽納入中小學教育,以及學校每日升掛國旗和每周舉行升國旗儀式的事宜提供最新指引。
因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去年10月17日通過的《國旗法》和《國徽法》修正草案,香港特區已根據《基本法》第18條完成在本地實施上述兩部經修正全國性法律的憲制責任。
特區政府會實施各項國旗和國徽的公眾宣傳工作,以提高市民的國家觀念和國民身分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