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最近一宗案件中採取拘捕行動,隨即引來了一些海外政客及機構提出毫無理據的批評。令人震驚的是,竟然有人甚至公開要求立即釋放被捕者。這些要求不僅對法治完全欠缺尊重,而且公然違反國際法和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由於相關案件的法律程序已經展開,任何人都不應再作評論。我們的法律制度確保司法得到妥善執行和正當程序得到遵從。
在不評論案件的情況下,我想從法律原則方面簡單解釋一些依法受到保障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基本法》1及《香港人權法案》(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給予效力)2保障言論、發表和新聞自由;而《香港國安法》第4條亦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依法保護該等權利和自由。
然而,言論和新聞自由並非絕對,行使該等權利時會受法律及達致合理目的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例如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條,維護國家安全及保護「一國兩制」憲制秩序,具有根本重要性。這一點也是香港法院早已確立的原則。
很多人都經常忘記,權利伴隨義務。言論自由也不例外。事實上《香港人權法案》第16(三)條明文規定,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負責任新聞作業」這個槪念,在有關人權的國際法理學上已清楚確立,法庭多次強調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包括刑事法律3。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4。報章出版人和編輯亦同樣須遵從新聞活動中的特別責任及義務5。
由此可見,受保障的正當新聞活動,及應予防範、制止和懲治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之間,界線非常清晰。毋庸置疑,依法享有的資訊流通自由在香港一直備受尊重。那些針對我們執行維護國家安全法律的指控全然出於無知,又或是別有用心。大家只要客觀分析事物,就不會被混淆視聽。
(以上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12月31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
注釋
1 :《基本法》第27條。
2 :《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另見《公約》第19條。
3 :可參考有關《歐洲人權公約》第10條指引(最後更新日期:2021年4月30日),第302-308段。
4 :同上,第312-313段。
5 :同上,第33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