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表示,抵港外籍家庭傭工在指定檢疫酒店或指定檢疫設施完成14天強制檢疫期後,政府容許外傭在持牌酒店或賓館自行監察七天,無須向勞工處申請,惟有關安排須得僱主和外傭雙方同意。
政府昨日公布,海外地區抵港人士的強制檢疫期2月5日起調整為在指定檢疫酒店或指定檢疫設施強制檢疫14天,其後七天自行監察。
根據上述安排,外傭完成首14天強制檢疫後應到僱主住址自行監察和接受強制檢測。勞工處明白部分僱主因家庭狀況、家居環境等考慮,希望安排外傭到持牌酒店或賓館完成自行監察,政府遂容許有關安排。
勞工處指,外傭自行監察時入住的持牌酒店或賓館不可以屬指定檢疫酒店或指定檢疫設施,以免與仍在強制檢疫的人士交叉感染。除持牌酒店或賓館外,外傭不能在並非僱主地址的地方自行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