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僱傭及退休計劃法例(抵銷安排)(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禁止僱主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服金。立法會將於本月23日審議法案。
勞工處表示,取消「對沖」安排有助改善僱員退休保障,也可鞏固強積金作為香港退休保障制度其中一根重要支柱的功能。
法案修訂《僱傭條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等八條現行與「對沖」安排相關或包含取消「對沖」安排後須修訂條款的法例、附屬法例。
取消「對沖」安排將於指定日期生效。在轉制日後,僱主不可用強積金制度下僱主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遣散費或長服金。至於僱主的自願性供款及其累算權益,以及歸因於僱員服務年數的酬金,則可繼續用於「對沖」轉制前後的遣散費和長服金。
法案建議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如僱員在轉制日之前受僱,僱主可繼續用其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僱員在轉制日前的受僱期產生的遣散費和長服金。此安排有助減低轉制日前引發大規模裁員潮的風險。
取消「對沖」安排也適用於《職業退休計劃條例》下的職業退休計劃、《補助學校公積金規則》和《津貼學校公積金規則》下兩類學校的公積金計劃,以及獲豁免於強積金計劃的外地僱員海外職業退休計劃。
法案一併修訂《稅務條例》,訂明根據《僱傭條例》獲發的遣散費及長服金不屬應課薪俸稅入息,並就《破產欠薪保障條例》下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的代位權和計算涉及減薪個案的遣散費特惠款項的條文作技術性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