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處今日提醒僱主,切勿解僱感染2019冠狀病毒病的外籍家庭傭工,並在疫情下繼續遵守《僱傭條例》、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
勞工處指,根據《僱傭條例》,除僱員因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外,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間終止僱傭合約。違者最高可被罰款十萬元,並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聘用外傭,其外傭簽證申請會被拒絕。
如僱主因外傭感染或從2019冠狀病毒病康復而給予外傭較差待遇,例如解僱外傭,也可能違反《殘疾歧視條例》。
勞工處又提醒僱主,在《僱傭條例》適用的情況下,如外傭染病,僱主須根據條例向符合資格的外傭給予病假和疾病津貼。即使染病外傭未有累積足夠有薪病假日數而未能享有有薪病假,政府也呼籲僱主體恤外傭,考慮給予有薪病假。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的規定,僱主也須向外傭提供免費且合適的住宿,以及免費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