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租戶短期保護措施(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條例》明日刊憲生效,禁業主向特定行業追租的三個月保護期同日開始,至本年7月31日止。
根據條例,保護期開始後,任何主要用作指明處所的地方,若租戶在本年1月1日至保護期結束,未有如期繳付租金,業主不得追討,而在保護期開始前已採取的行動,則須擱置。
政府表示,條例旨在為因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而陷入困難的商業租戶提供短暫緩衝期,讓他們不至因無力交租、被業主以法律等手段追討而結業,也提供空間及機會讓業主和租戶商討重構租金安排。
條例禁止業主採取的追討欠租行動包括終止租賃、中止提供公用設施服務、從業主持有的按金中扣除租金、行使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針對租戶在法院提出訴訟,以及針對租戶提出破產呈請或清盤呈請等。
條例附表載列暫緩追討欠租安排涵蓋的指明處所類型。該等處所包括大部分《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下的表列處所(郵輪及超級市場除外)、食物業及餐飲業務處所、零售店鋪(不包括超級市場)、與教育有關的處所,以及用作經營旅行代理商業務、職業介紹所業務和洗衣業等的處所等。
為了協助受到暫緩追討欠租安排影響而未能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條例訂明如業主借款人能確立租戶未能繳付租金和暫緩追討欠租安排的實施,是令業主出現還款違約的唯一或重要原因,貸款人不得在受影響期內向未能償還有抵押貸款的業主借款人採取某些追討行動;在受影響期開始前採取的行動亦須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