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通訊局的魔鬼細節
科技
政府於上週四終於刊憲公佈《通訊事務管理局條例草案》,落實合併廣播事務管理局(廣管局) 和電訊管理局(電訊局)為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成為規管電訊和廣播業的單一規管機構,條例草案並將於六月三十日提交立法會。正所謂「唔聲唔聲,嚇你一驚」,成立通訊局已討論了十年多,如今刊憲前卻可是無聲無息。
當年收費電視開始發牌,電訊商亦開始涉足寬頻電視服務,業界已經開始質疑電訊和廣播雙軌監管不合時宜。筆者曾參與的互聯網供應商協會以及消費者委員會,早在二零零零年以前,已經提出由一個部門統一規管電訊和廣播業。二零零三年底,英國正式成立通訊局(Ofcom),把先前監管電訊、電視和電台廣播的五個部門合併,澳洲也在二零零五年也作出了相似的重組架構,成立澳洲通訊和媒體局(Australian Communications オンラインカジノ日本 and Media Authority);在國際趨勢下,本地業界繼續要求港府考慮改革香港的監管架構。
二零零四年曾俊華任工商及科技局長時開始諮詢業界,合併廣管局和電訊局。二零零六年初,當時新上任工商科技局局長的王永平,公佈正式諮詢文件,而該諮詢同年六月已經結束。以後這項目每年均出現於政府的施政綱領內,但卻像孩子每天都告訴老師會交的功課,但卻每年都「被狗吃掉」,一拖拖至上週才刊憲,未知是否因為打算在政改通過與否也好之後,大開快車。
根據二零零六年諮詢文件列出的時間表,這法案本來應該在同年十一月提交立法會,法案通過後四個月便會成立通訊局,然後開展下階段的檢討修改和合併法例工作。結果本來說二零零六年十一月做的事,二零一零年六月三十日才展開,所謂下階段的檢討工作,仍然未有時間表!其實這些影響業界和社會深遠的政策,政府在諮詢後和決定實施後,甚至在爭議不算大情況下,一拖四年,動也不動,是極不負責任的。當年我們爭取政府改革這監管架構,是為了保持香港電訊與廣播業的發展和國際地位,拖延至此,業界付出了多少機會成本,難以估計。
關注行政及管治安排
溫故知新,當年在諮詢時筆者和業界提出的關注,和政府的建議合併方式,今天有什麼值得留意的地方?
現時《廣播條例》、《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電訊條例》和《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賦予廣管局和電訊局的權力,將會轉移給通訊局。不過,當年政府的諮詢結果決定「循序漸進」,先易後難,先整合通訊局架構,而這些法例會相應修改將權力改賦予新的通訊局,而在現行電訊和廣播法例之間有些不一致之處,如在競爭和消費者保護等方面,會因應第二階段經諮詢後再修改。
在具體部門整合方面,政府建議電訊局與影視處轄下的廣播事務管理科合併,組成名為「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通訊辦)的通訊局行政機構,屬政府部門並以營運基金運作。影視處的職能如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電影檢查及報刊註冊將轉移至通訊辦,而發出娛樂牌照的職能,則轉交由民政事務總署負責,這些職能完成後,影視處將會解散。
在此整合過程中,首先受影響的當然是兩局的前線員工。拖延多年,突然上馬,政府將會如何安排和保證前線員工未來的專業發展?會否加強與他們溝通,回答他們關注的任何問題?如果還未開始的話,至少現在應該開始。通訊局的新領導人為通訊事務總監,但近年,電訊局總監也改變了從內部晉升的傳統,改由政務官出任,未來的通訊事務總監,是否也會如此處理,還是會像一些海外監管機構般,從政府外招聘具業界經驗,或由局內有監管經驗的人士出任?近年電訊局總監由政務官出任,兩年多換一換人,多數會是一位政府行政經驗豐富,但對業界零認識、對法例和技術都要從新學習的政務官。在新的匯流監管架構下,這做法恐怕應付不來。
政府建議通訊局採用的管治架構,將由不少於五名亦不多於十名非官方成員組成,包括一名非官方主席、一名公職人員和通訊事務總監。在此制度下,筆者關注通訊局對公眾的問責和透明度,和行政長官委任通訊局成員的準則。筆者希望,通訊局成員的任命,除了業界和專業人士,也要包括能代表消費者和用戶關注的人士。
嚴守公平中立原則
筆者在四年前已表明,現時電訊局作為對技術和市場監管,表現中立,局方沒有過分規管或受政治化影響──當然還沒有民間電台事件;但廣管局負責監管廣播和媒介的內容。今天社會期望媒體──包括網上媒體更開放,通訊局的架構、以及未來監管內容時能否持平,是令人擔憂的。筆者認為,在香港如此開放的社會,未來通訊局對內容監管,應以減少監管內容,更不可借統一監管而插手監控以電訊服務提供的多媒體內容,例如網上電台,否則,香港的資訊自由將會受到極大的衝擊。
筆者當年曾經提出多點希望通訊局遵守的監管原則和使命,在此重申:
(一)二零零六年諮詢文件指出:「通訊局的公眾使命,是在通訊市場中推廣競爭、創意及投資,並恪守《基本法》第二十七條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相關條文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原則。」除此之外,通訊局應加入消費者保障、用戶選擇及維持公平競爭這些目前得到電訊管理局重視的目標。
(二)在通訊局整合電訊和廣播規管時,應保持現在電訊管理局奉行的技術中立原則。通訊局未來必須更努力地保持開放環境,鼓勵引入各種新技術制式或標準。
(三)當年的諮詢文件建議指通訊局「在處理新科技所帶來的嶄新服務時,只要公眾利益獲得保障,在規管方面應先採取寬容的態度,然後才作出干預。」舉例來說,網上電台出現時,不應迅即強行監管。未來在互聯網和流動網絡上可能提供的眾多內容服務,不應假設需要納入要發牌規管,因為這必然會不利於創新技術服務的出現。
(四)在內容監管方面,應採取最低干預,只有在涉及淫褻及不雅內容時,才引用其相關法例處理。
統一規管才是合併真正目的
雖然政府計劃先整合通訊局架構,再諮詢如何統一規管,但這即是說要在電訊法例和廣播法例中,例如在有關競爭和消費者保障條文方面的差距(例如電訊法例內的反壟斷條文,和對消費者保障的條款,對廣播營運者甚至包括收費電視都不適用,上訴機制也不一致!),在沒有時間表或路線圖下延續下去不知多久,這即是統一了的通訊局要「精神分裂」地以現行電訊和法例廣播法例作監管,只怕在短期間令規管更難,業界更感混亂,故此,統一法例的諮詢刻不容緩。
不要忘記,成立通訊局的目的是要令電訊和廣播的監管更一致,不是為了把兩個局的辦公室行政合併便算!故此,政府應該清楚訂定修訂這幾條法例的時間表,承諾不可以再如前的拖完又拖,才應得到立法會的支持通過現在要求成立的通訊局框架。
資訊自由是香港賴以成功的重要基石之一,但同時也是非常敏感的課題,尤其在現時的政治環境下,政府不可掉以輕心,在推行通訊局的成立時不可當作為純粹行政工作,忽視社會對政府可能對言論和表達自由的監管的憂慮,因而引發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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