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和歐盟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與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執法行動作出無理及與事實不符的指控,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
特區執法部門一直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並按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採取執法行動,與其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警方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採取執法行動,調查顯示被捕者涉嫌透過社交平台專頁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挑起市民對中央政府、特區政府與司法機構的憎恨、意圖煽動網民組織或參與非法活動。煽動意圖的相關罪行屬非常嚴重罪行;包括美國和歐盟在內,沒有司法管轄區會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袖手旁觀。
特區政府強調,上述條例針對的是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人士,目的是保護廣大香港市民生命、財產、自由和權利。條例下的罪行不會妨礙合法提出意見,例如基於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政府政策。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明確訂明,受《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條文所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都依法受到保護。條例防禦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只有想闖入我們家園、侵害掠奪的人,才需對條例感到憂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