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今年6月就任政務司司長後,展開檢討及改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和執行工作,以處理當時各界特別是立法會提出對法援被濫用、壟斷及程序上的不滿等問題。由我主持的督導小組成員包括法律援助署和行政署人員,最近完成檢討並提出一系列改善措施。
今天下午法援署署長及行政署長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作出匯報,獲得委員會一致支持,我感到鼓舞。在會議之前,我們已諮詢法律援助服務局,並獲得支持。
改善措施既保障法援受助人的合法利益,又防止濫用法援和少數人士壟斷案件等問題,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在刑事案件方面,法援署會直接委派適合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除特殊情況例如所提名的律師已在下級法院代表受助人);
(二)在司法覆核方面,設立個別律師可接辦案件限額,大律師每年三宗,事務律師每年五宗;
(三)減低個別律師每年可接辦整體民事案的限額,大律師由每年20宗案件減至15宗(減幅25%),事務律師由35宗減至30宗(減幅15%);
(四)法援署會加強個案管理及監察委派律師表現,法援署署長親自主持專門監察處理司法覆核案件的委員會,並訂立機制,加強管理及監察有關律師的表現,包括針對表現欠佳的律師把其個案轉派至其他律師,從法援律師名冊內除名,列入欠佳記錄冊,或發勸戒信等;
(五)法援署會提高工作透明度,主動發放更多統計數字和資訊,令公眾更了解法援署的運作及實際操作情況,例如:
(1)獲批/被拒的申請數目;
(2)因未能通過經濟/案情審查而被拒的申請數目;
(3)參與法援案件的事務律師/大律師整體數目;
(4)涉及的法援費用;以及
(5)法援署署長在三年內不會考慮個別人士提出法援申請的人士數字等。
《法律援助條例》容許受助人在民事案件提名律師,但提名不適用於刑事案件。在改善措施下,法援署會直接委派大律師或事務律師。這符合《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選擇律師的規定。首先,有關人士可選擇法援提供的律師或選擇自行聘請律師,而法援署委派律師時會根據案件性質、律師的專業範疇和經驗作考慮,確保有關人士獲派稱職的律師,以保障受助人得到公平審訊。另外,法援涉及公帑,政府必須確保用得其所。事實上在裁判法院已運作多年的當值律師服務,亦是由公帑資助的委派律師代表被告人,被告人可選擇這公帑提供的委派律師,亦有權自聘律師。這已是悠久以來的做法,同樣道理符合《基本法》第35條。
改善措施除防止濫用及優化程序外,亦防止個案只集中由少數律師辦理,例如在2020年批出的司法覆核法援案件顯示,處理最多有關案件的十名事務律師接辦所有案件的94%,而處理最多案件的十名大律師則接辦所有案件的62%,一般而言,司法覆核案件都由事務律師和大律師共同處理。減低案件高度集中於少數律師,除可防止壟斷,對受助人更加有利。
政府會盡快落實措施,在年底前全面執行。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10月26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