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強烈反對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發表的報告。該報告內容誤導,對本港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評論完全偏頗。
特區政府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必須採取措施防範和制止。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並就有關人士或單位的行為執法,與其背景無關。倡議某界別或背景的人士可以凌駕法律有違法治精神。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而《香港國安法》第五條明確訂明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採取執法行動時,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香港終審法院已指出這兩條條文對於《香港國安法》的整體詮釋至為重要。報告針對法治的攻擊完全沒有事實根據。
就報告對不同組織解散作出毫無根據的指控,特區政府必須強調,《香港國安法》並非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其他國家、地區或相關國際組織的正常交流。
此外,結社自由在香港受《基本法》保障。然而,儘管結社自由如同其他權利和自由應被尊重和保障,這種自由並非絕對,而是可以基於法律規定及為有需要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等合法目的予以限制。
縱使一些組織或許自行決定解散,特區政府指,有關部門也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解散某些組織,以減低有關組織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此等行動定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特區政府續指,維護國家安全是所有香港居民的共同義務。任何在港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香港國安法》和香港特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特區政府加強宣傳和教育的工作,以提高社會各界對國家安全的認識和守法意識是天經地義,也屬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