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淫褻條例諮詢誤導市民?

商業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檢討諮詢期已進入「下半場」,政府已開始舉行公眾論壇。負責處理諮詢的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副局長蘇錦樑,根據早前報道,他曾經說過因為業界一面倒反對,不會推行強制性法定要求互聯網供應商在伺服器層面進行過濾,但在首個公眾論壇上,蘇錦樑卻指這建議在一些其他界別的焦點小組討論中得到多數支持。 這也許是「吹風」手法,但相信可以肯定的是,政府並未放棄強制要求互聯網供應商在伺服器層面進行過濾的建議。雖然政府否認這是諮詢文件內的建議,但節錄政府新聞網10月3日報道推出諮詢文件時的原文:「諮詢文件也建議,規管新媒體包括互聯網上發布淫褻及不雅資訊,如加強現行與業界共同規管的機制,收緊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與用戶的合約條文,防止用戶發布淫褻或不雅資訊;以及推出標籤制度。」這是政府自己說的,收緊及加強規管的意圖,現在怎能否認? 不過,這種公開諮詢有一種問題,是很多事情不能簡單地以少數服從多數決定。就是否法定由互聯網供應商進行過濾,正是業界一直指出這是在技術、執行上是不可行的,若因為其他人包括家長堅持要做就真的做了,就變成由不懂的帶懂的走,提出了不能有效執行的法例,甚至惡法,就是這樣就出現了。 澳洲供應商過濾內容非法定 政府提出支持法定互聯網供應商進行過濾的主要「理據」之一,是「澳洲、法國也是這樣做」。但事實如何?讓我們細看一下。如果各位參考香港政府在諮詢文件網站上的補充資料,根本不會看到強制互聯網供應商進行過濾的措施,只有澳洲通訊及傳媒管理局(ACMA)現行、由2000年起與業界共同監管的制度,即在澳洲分級制下,如果 ACMA 發現受限制級內容在澳洲的伺服器上就要依機制刪除,來自海外的就把資料提供給認可過濾軟件商更新。 澳洲互聯網供應商在這行業守則下只要為用戶提供過濾軟件的資訊和用戶可選擇使用過濾服務,現行在澳洲的法例是沒有強制的!法國法定要求互聯網供應商提供過濾軟件給用戶選擇,也並非伺服器上的過濾!今天有法定互聯網供應商在伺服器進行過濾的,依然只有極權、回教及共產國家!既然香港政府諮詢文件網站的補充資料也沒有澳洲法定互聯網供應商進行過濾的證據,筆者真不想定論為誤導,但為何官員一再向公眾說「澳洲是這樣做」? 事實是什麼?2006年澳洲反對派工黨提出一旦當選總統,他們會立法制定互聯網供應商強制過濾,至2007年11月工黨的陸克文當選總統後,負責的「寬頻、通訊及數碼經濟」的大臣康萊(Stephen Conroy)一直推動這個極具爭議性的建議,但重要而必須澄清的,是這建議在澳洲也尚未成事,仍未立法,還有爭論中!康萊為了證明這制度的可行性,進行了一系列測試,今年6月發表了《互聯網供應商層面互聯網內容過濾的封閉環境測試》報告書,但測試結果差強人意,這半年來,澳洲政府與業界一直在激烈辯論,政府亦大受批評。 不盡不實 測試包括了六個互聯網供應商層面過濾軟件,報告書的主要結論是:過濾不準確,嚴重影響速度表現,而且愈準確(雖然依然不準確)就愈慢。除了一個軟件在實驗室內只把網絡拖慢2%之外(但過濾不準確),其他五個軟件拖慢了21%至86%(平均也達40%),其中一個軟件即使不進行過濾時仍拖慢了22%;全部六個軟件都出現「應過濾,沒過濾」(2%至13%),更嚴重的是「不應過濾,但過濾了」(1.3%至7.8%)。連政府自己做的測試也證明這方案的問題,技術之外,試想為了一個效用成疑、只會令家長得到安全假象的方案,卻令成本變相增加超過40%,怎能說得通? 任何政府在諮詢過程中「講唔講」,甚至把資料稍為不盡或不實地提供,這就是誤導了。在澳洲,原來也已出現這情況了。康萊說:「在歐洲及其他國家的互聯網供應商已在過濾侵犯兒童的內容,雖然還有技術和成本障礙,但來自這些國家的訊息是,這些問題是可以解決的。」不過,康萊口講一套,澳洲政府自己的建議實際上不局限於兒童色情,這是轉移視線,而且,康萊10月在參議院聽政會上更說「英國、瑞典、加拿大、紐西蘭都有類似過濾系統。」實情卻是,在這些國家,互聯網供應商的參與是自願的,而且過濾只集中於兒童色情,與澳洲建議的完全不同。 目的昭然若揭 康萊被參議員「踢爆」,但在被追問解釋下,他始終不肯正面回答;反而,他卻承認澳洲政府希望建立兩層制的過濾系統,第一層是「非法」內容,互聯網供應商必須過濾,但卻沒有明確定義範圍,第二層才是色情內容,用戶才可選擇採用與否。所以,澳洲政府是以對付色情為包裝,制定可隨意過濾任何內容的技術和行政制度為實!正如「澳洲電子自由前線」(EFA)所說:「明顯的是,政府的計劃不只限於過濾含非法內容的網站。」用香港語言表達,這是澳洲《網絡二十三條》。 當近月有互聯網供應商員工在網上論壇提出反對意見,康萊辦公室的顧問竟然真的發電郵至互聯網商會投訴,企圖影響業界言論!難怪有業界人士指出,康萊是互聯網業界存在十五年來所見至差勁的通訊大臣。香港政府和負責官員真要引以為戒,不要「好學唔學」了。 刊載於《信報財經新聞》200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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