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今日刊憲宣布,七人獲裁定登記為有效的選舉委員會當然委員。
根據《行政長官選舉條例》,擔任指明職位的人士可登記為選委會當然委員。是次獲資審會裁定有效的七個選委會當然委員登記,是由於擔任有關指明職位的人員變動,新任者重新提交當然委員的登記申請。
七個職位中,一個來自教育界界別分組、由天主教香港教區指明;三個來自醫學及衞生服務界界別分組,包括輔助醫療管理局主席、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主席和醫療輔助隊總監;一個職位屬於建築、測量、都市規劃及園境界界別分組的社區參與綠化委員會主席;工程界界別分組有兩個職位,分別為顧問工程師委員會主席和建造商委員會主席。
根據條例,若出任指明職位者身兼多於一職或屬政府首長級人員,便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但可在相關團體指定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上述七個職位中,衞生署署長兼任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主席和醫療輔助隊總監;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則為社區參與綠化委員會主席、顧問工程師委員會主席和建造商委員會主席。由於衞生署署長和發展局常任秘書長(工務)沒有資格登記為當然委員,他們已分別指定另一人登記為當然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