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已就香港特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四次報告發表其審議結論。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特區政府強烈反對委員會不公平的批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說,樂見委員會感謝與特區政府代表團作建設性對話,以及歡迎代表團在會議期間和會後提交的詳盡資料。儘管代表團盡力回應委員的關注,並澄清對香港特區人權狀況的誤解,但委員會仍對香港特區作出毫無根據的批評,局方對此感到非常失望。
該局續說,委員會在審議結論中讚揚特區政府多個範疇的工作,包括加強反歧視條例下在歧視及騷擾方面的法律保障、設立兒童事務委員會、設立法定侍產假,以及推出統一審核機制。惟委員會未有充分考慮而提出一些關注和建議。
該局表示,委員會在檢視《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時,應適切考慮該法訂立前社會暴力動亂的背景,以及《香港國安法》的實際操作和成效。
執法方面,委員會應清楚了解,香港執法部門根據證據、嚴格依照法律,以及就有關的人士或單位的行為而採取執法行動,與其背景無關。
就委員會曾特別提到有關煽動罪的執法行動,應充分考慮2019年起激化公眾的軟對抗行為、仇恨言論和刊物的情況。
就委員會有關《香港國安法》下各種程序的意見,政府必須強調有關程序不會損害司法獨立或《公約》第14條下公平審訊的權利。其中,行政長官只是從現有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納入一份名單,以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而不是就某宗具體案件選擇某名主審法官;委派某指定法官審理個別案件,仍屬司法機構而非行政長官的獨立決定。
至於保釋安排方面,維護國家安全,以及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極為重要,也解釋為何《香港國安法》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引入更嚴格的可准保釋條件。特區政府對於委員會就此作出沒有根據的陳述,並錯誤理解香港終審法院相關判決,感到失望。
針對警方在武力使用及監察機制方面,特區政府重申,委員會指香港警察使用過分武力,是無視暴徒當時使用的極端暴力。
委員會就最近香港法律援助改革限制獲取法律援助和選擇律師權利的關注是毫無根據及與事實不符。特區政府強調,選擇律師的權利並非絕對;公平審訊並非一定建基於訴訟方挑選的律師代表。
至於完善選舉制度,特區政府強調,世上並無一種放諸四海皆準的選舉制度或是完善選舉制度的方式。香港特區的民主發展必須符合《憲法》和《基本法》下的特區憲制秩序以及「一國兩制」方針,並切合香港特區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歷史等實際情況。
委員會再次建議香港特區按《巴黎原則》成立一個獨立的人權機構。特區政府表示,人權受到《憲法》和《基本法》保障,更在法治和司法獨立之下得以加強。特區政府會確保現行機制能繼續有效地保障在港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認為無需要另設額外的人權機構。
委員會就保障外傭權利的措施提出建議,特區政府重申通過多管齊下的策略,高度重視保障在港工作外傭的權利,絕不姑息任何剝削或虐待外傭的行為,並鼓勵外傭如遭僱主和職業介紹所不合理對待,應向執法機關或勞工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