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律師協會轄下人權研究所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作出抹黑詆毀和毫無事實根據的批評,企圖令國際社會誤以為條例有違國際法基本原則,從而對條例產生負面觀感,其用心極其險惡,特區政府表示強烈不滿和譴責。
特區政府強調,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行為,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個人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對人權保障和對法治原則尊重,是條例的立法原則,並已寫入條文內。
條例第二條明確訂明,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根據《基本法》和兩個國際公約適用於特區所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均適用於特區所依法保障並享有的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等的權利和自由。
批評者不但對條文和相關國際公約之適用範圍視若無睹,更肆意抨擊抹黑,此舉充分暴露其唯恐香港不亂的險惡用心。
特區政府續指,條例訂明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精準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清楚訂明構成有關罪行的元素和刑罰。控方有責任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有相關的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被告人才可被法庭定罪。
條例下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域外效力,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正當,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
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在擬訂條例的域外效力時,特區政府已顧及有關國家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和國際慣例,以及罪行的性質。批評者的言論徹底暴露其虛偽的雙重標準。
就條例下可以因應危害國家安全情況向法院申請就諮詢法律代表施加適當限制的條文,特區政府強調,有關條文只是暫緩被捕人士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並不會影響其依法得到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法律代表的權利。
根據歐洲人權法院的判決,政府如有相當有力理據,可在特殊情況下,暫時限制被捕人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英國、歐盟、美國和加拿大等的法律均允許此類限制。
儘管被捕人諮詢法律代表的權利受到局部限制,調查人員仍然必須尊重被捕人依法享有的一切相關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的權利。整體而言,特區政府相信有關限制不會影響被告人享有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
條例於本月19日獲立法會全票通過後,市民大眾、商界、各大主要商會、包括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的法律界、地產商會、青年界別和其他專業界別、政黨等紛紛發聲表示歡迎、支持和認同就條例立法是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國際律師協會轄下人權研究所對條例所獲得的支持視而不見,並肆意抨擊,特區政府對此等失實詆毀言論再次表示強烈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