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兩位英國法官宣布辭任香港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宣布辭職的同一小時,英國國會下議院辯論英國法官應否參與本港司法審訊,之後英國政客紛紛表態支持辭職。一連串事件發生的時序,顯示了刻意安排的政治操作,一套故意針對中國的政治鬧劇,是「政治凌駕法治」的低劣行為。
這些低劣行為包括:
(一)刻意製造壓力,破壞25年來讓法官參與香港法院的法治承諾,為政治利益發起政治杯葛。
(二)明知香港特區司法獨立,明知《基本法》(第85條)就此清晰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仍不符事實地作出惡意攻擊,顯示了他們的雙重標準,是賊喊捉賊的醜態自露。
(三)對《香港國安法》保障人權和法治的條文視而不見。《香港國安法》的第一章是整份法律的總則,當中的六條條文就用了兩條說明,對人權和法治的保障。
這包括第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及第五條:「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總則放在第一章,突顯其重要性,任何法庭裁決,都需符合這總則。《基本法》亦有類似條文,明確保障人權和法治。批評《香港國安法》破壞法治是對這些保障人權和法治的條文視而不見,盲目抹黑。
國家安全是國家的主權事務,不同國家都有國家安全的法律,英國就擁有多方面的條文,但英方採取雙重標準,肆意干預香港事務,這違反《聯合國憲章》中不干預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的條文,更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
《基本法》說明,在香港,司法獨立包括法官判案不受干預,法庭根據法律和事實作出裁決,法官盡職履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終審權屬於香港終審法院等。《基本法》容許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海外法官參加審判,是對香港法治自信的表現,彰顯其光明正大,英方無論由違反有關BNO的承諾,政治杯葛北京奧運會,以至當前政治操弄法治,在「一國兩制」和《基本法》的光明正大下,只顯得這些政客的虛偽和低劣。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李家超3月31日在網誌發表的文章)